信托业新分类办法将信托业务分为资产服务信托、资产管理信托、公益慈善信托三大类以来,资产管理信托将迎来管理办法。
10月31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资产管理信托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资产管理信托是指信托公司为开展资产管理信托业务而发行的集合资金信托计划(下称信托产品)。
《意见稿》指出,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不得设置预期收益率,不得以信托产品名义开展为融资方服务的私募投行业务,不得开展或者参与具有滚动发行、集合运作、分离定价特征的资金池业务,不得为其他机构或者自然人从事违法违规活动提供便利。
信托产品应当面向合格投资者通过非公开方式发行,且单个信托产品的投资者人数不超过200人。
对于合格投资者,《意见稿》明确,应当具备与所投资信托产品相匹配的风险承受能力,对于自然人,需满足:具有两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或者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或者近三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元或者等值外币。其他合格投资者包括: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一千万元人民币或者等值外币的境内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依法成立的社会公益基金;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资产服务信托、公益慈善信托;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50%。单个机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投资同一信托产品的金额,合计不得高于信托产品实收信托规模的80%。单个资产管理产品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资产管理产品,投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开放式信托产品的,投资金额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规模的50%。
信托产品的投资门槛随着风险上升而提升。《意见稿》规定,单个投资者投资单个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3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投资单个混合类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4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投资单个权益类信托产品、单个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信托产品、单个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资产的信托产品的金额不得低于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信托产品存续期间,单个投资者投资金额应当持续符合上述要求,不得因投资者赎回、转让等行为导致其投资金额低于上述要求。
对于信托产品的投资管理,《意见稿》规定,信托公司全部信托产品持有单一上市公司发行的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市值的30%。非因信托公司主观因素导致突破比例限制的,信托公司应当在流动性受限资产可出售、可转让或者恢复交易的十个交易日内调整至符合要求。信托产品直接投资非标准化资产的,信托公司应当披露非标准化资产类型、比例、期限、风险特征以及信托资金使用方情况。信托产品投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的,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识别非标准化资产并向投资者披露。
据《意见稿》,信托产品可以再投资一层资产管理产品,但是所投资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再投资除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资产管理产品。接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投资的信托产品,不得再投资公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外的其他资产管理产品,不得进行转委托。
《意见稿》要求,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信托的25%,银行活期存款、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和地方政府债券除外。完全按照有关指数的构成比例进行证券投资的信托产品不受上述比例限制。单一主体及其关联方的非标准化资产视为同一资产。信托产品投资基础资产涉及非标准化资产的私募资产管理产品,信托公司应当穿透计算上述比例。单个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管理产品的投资金额,不得超过该信托产品实收信托的25%。
对于结构化信托产品,《意见稿》规定,优先级和劣后级的分级比例应当与基础资产的风险高低相匹配,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固定收益类信托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三比一;(二)权益类信托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一比一;(三)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混合类信托产品分级比例不得超过二比一。结构化信托产品中间级信托单位应当计入优先级。单个投资者投资单个结构化信托产品劣后级的金额应当不低于100万元或者等值外币。
《意见稿》要求,信托公司管理结构化信托产品,不得有下列行为:(一)直接或者间接以利益相关人作为劣后级投资者,利益相关人包括信托公司以及其附属机构、信托公司全体员工、信托公司股东、信托公司股东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二)结构化信托产品接受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投资,或者投资其他分级资产管理产品;(三)直接或者间接对优先级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四)劣后级投资者将享有的劣后级信托单位在风险或者收益确定后向第三方转让;(五)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信托文件禁止的其他情形。
《意见稿》还对信托产品的杠杆水平作出了规定。信托公司管理信托产品,由信托文件规定或者全体投资者书面同意,可以通过在公开市场上开展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回购或者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认可的其他方式融入资金,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每个结构化信托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40%;(二)每个非结构化信托产品总资产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0%。
《意见稿》指出,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于同一资产的资金合计不得超过300亿元。信托公司管理的含自然人投资者的全部信托产品投资于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的资金,不得超过信托公司管理的全部信托净资产的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