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公”雷武泽。记者 陈绪厚 资料图
8月27日,从“雷公”雷武泽处获悉,针对他们夫妇与人贩子王浩文、胡某雄的人格权纠纷一案,经过反复考虑,他们已决定上诉。
此前报道,因左侧的眉毛有些特别,“是立起来的”,雷武泽在寻子圈被称为“雷公”。他的儿子小名川川,于1998年4月出生,于2001年被人拐走。2023年6月,雷武泽终于寻回了川川。随着川川被找到,人贩子王浩文再次进入公共视野。
2024年6月,南充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王浩文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拐卖儿童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王某琼(王浩文的前女友)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胡某雄(王浩文的妻子)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千元;追缴王浩文犯罪所得十九万九千元,上缴国库。2025年1月21日,四川省高院二审维持一审作出的死刑判决。
2024年12月,雷武泽向自己的户籍地所在法院——长沙市芙蓉区法院递交了《民事起诉状》。雷武泽夫妻请求法院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分别赔偿寻亲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精神损害费1元等共计6元。此外,请求判令王浩文、胡某雄向他们公开忏悔并赔礼道歉。
长沙市芙蓉区法院审理认为,关于交通费、误工费的具体数额,雷武泽及其妻子请求王浩文赔偿交通费1元、误工费1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依法予以支持,法院判王浩文赔偿雷武泽及其妻子交通费、误工费共计4元。
雷武泽表示,一审判决没有支持精神损害赔偿,没有认定胡某雄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没有支持王浩文、胡某雄公开赔礼道歉,他们无法接受,已决定上诉。
雷武泽认为,本案作为涉及拐卖儿童的侵权纠纷,不仅关乎上诉人个体权益救济,更在于通过司法裁判彰显对拐卖儿童行为的否定性评价,强化对亲权、人格权的保护,具有鲜明公益属性和广泛社会影响,法律价值与社会意义远超个案经济标的,对类案处理具有重要示范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