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7日,证监会表示,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修订了《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下称“《治理准则》”),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整体来看,本次《治理准则》的修订主要包括四方面内容:一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二是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三是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四是做好与现行规则的衔接。
具体而言,首先,本次修订从三方面完善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履职和离职管理制度。一是明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以及董事会提名委员会的审核责任,防范不适格主体任职。
二是细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勤勉义务。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同业竞争、利用公司商业机会等行为的披露要求,要求董事作出决策前充分收集信息、谨慎判断。
三是强化对董事、高管离职的管理,要求上市公司在聘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时对离职后的追责追偿做出安排,在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时对其未尽义务做好审查。
其次,从三方面健全上市公司激励约束机制。一是要求上市公司建立薪酬管理制度,合理确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结构和水平。二是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与公司经营业绩、个人业绩相匹配,激励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积极为公司创造价值。三是完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止付追索等支付机制,鼓励建立递延支付机制。
再次,从两方面进一步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一是严格限制可能对上市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强化对非重大不利影响同业竞争的披露要求,增强透明度。二是进一步完善董事会对关联交易的识别、审议要求。
最后,做好与现行规则的衔接方面,根据《证券法》完善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完善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职责等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完善自愿性信息披露、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等规定。
“随着市场的不断发展,公司治理实践日益丰富,治理制度日渐完善。为督促公司经营管理层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防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滥用控制地位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有必要进一步强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键少数’的责任,形成更加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证监会表示。
证监会表示,2025年7月25日至8月24日,《治理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195条,主要采纳了四方面意见。
一是关于董事责任保险的范围。有意见提出,《治理准则》关于责任保险范围的规定限制了责任保险作用的实质发挥。经研究,《公司法》修改新增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的规定,《保险法》及保险业务监管规则等也对责任保险的范围有明确要求,因此,采纳相关建议,修改相关条款,与《公司法》保持一致。
二是关于累积投票制。有意见提出,建议明确选举两名以上董事时适用累积投票制。经研究,累积投票制的核心是允许股东将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在选举一名董事时并无实质意义,因此,采纳了相关意见。
三是关于薪酬与激励的规定。有意见提出,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要求不应适用于独立董事和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董事。经研究,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独立董事领取的是津贴,与薪酬有所不同,不适用《治理准则》关于薪酬的规定;不在上市公司领薪的董事也无需适用相关规定。相关意见已采纳。此外,针对薪酬与激励的个别条款,也有意见提出如何理解的问题,经研究,做了进一步细化修改。
四是关于可持续发展的规定。有意见建议增加“双碳目标”、“减排低碳”、“低碳转型”等相关内容,经研究,已根据国家关于生态环境保护的相关要求,对《治理准则》的相关条款做了修改。还有意见提出,建议在董事会中设可持续发展专门委员会,考虑到上市公司规模、行业、发展阶段不同,未提出明确要求,上市公司可以结合自身情况自行设立。
下一步,证监会表示,将做好《治理准则》实施工作,推动上市公司不断健全现代企业制度、提升规范运作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