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统计局统计督察组按程序向7个省(区、市)和3个国务院部门反馈了常规统计督察意见,指出了“隐形和新型统计造假问题显现”等主要问题,督察期间收到的有关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已请被督察地区和部门移送相关纪检监察机关(机构)。
统计监督是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十届中央纪委四次全会强调,要以各类监督贯通协调为保障,深化拓展纪检监察监督与审计监督、财会监督、统计监督等协作配合机制。各地持续完善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在信息沟通、线索移送、措施配合、成果共享、工作协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推进两项监督同向发力、同增质效。
在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驻国家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推动下,今年3月,国家统计局会同相关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建立健全防治统计造假刚性制度的实施方案》,强化追责问责纪法衔接、统计执法与执纪工作的贯通协同。今年以来,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明确要求对国家统计局立案调查或直接核查的统计违法案件,需要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的,要按干部管理权限将相关问题线索及时移送给纪检监察机关,每季度末向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报送问题线索移送数量情况;对省级统计局立案调查或者直接核查的统计违法案件,要督促省级统计局向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及时移交有关问题线索,推动统计违纪违法责任人追责问责到位,并跟踪掌握处理情况。
“我们推动国家统计局各省区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调查总队与地方纪委监委建立贯通协调机制。截至目前,32家调查总队与各省区市纪委监委均建立了贯通协调工作机制。”驻国家发改委纪检监察组相关负责同志介绍。
明确贯通衔接的方式渠道,是推进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同的重要一环。黑龙江省鹤岗市纪委监委持续加强与统计机构工作协调协作,与市统计局联合制定《鹤岗市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制度》,规范统计违纪违法案件移送,指派专人沟通联络,确保信息互通共享顺畅。移送制度明确了统计机构在查处统计违纪违法案件过程中,对党员、监察对象涉嫌违纪、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给予党纪政务处分及处理的,需依据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本地区同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落实领导干部违规干预统计工作记录制度,在全市各级政府门户网站公布统计违法举报电话、信箱和邮箱等信息,提高发现统计违纪违法问题线索能力。
今年4月,甘肃省纪委监委与省统计局联合印发纪检监察监督与统计监督贯通协调“1+9”制度体系年度工作任务指引,确定召开联席会议、日常联系沟通、线索问题处置、开展联合监督等10项年度工作任务,明确任务目标、责任单位、完成时限,确保计划互商、信息互通、监督互联。任务指引印发后,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会同省统计局及有关派驻机构共同研究涉及统计移交线索查办情况,协调召开线索和问题研判处置会商会,加快案件办理进度;省统计局向省纪委监委提供统计数据质量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将有关信访举报、案件查办情况及时报送省纪委监委相关监督检查室和案件监督管理室。
加强对统计监督成果的分析研判,能有效拓展纪检监察监督的广度和深度。甘肃省纪委监委驻省发展改革委纪检监察组联合省统计局执法检查组前往全省14个市州和兰州新区,对国家统计执法转交问题专项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全过程监督,通过调阅资料、座谈交流、实地走访等方式,认真核查数据源头真实性、统计台账规范性,着力发现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
安徽省滁州市纪委监委对市人民政府移送的凤阳县部分规上工业企业有关统计数据失实问题,问责单位2个,处理党员干部3人,其中给予留党察看和政务撤职处分1人;督促职能部门常态化开展数据核查和问题移送,对全市10个地区(单位)上报固定资产投资数据不实问题启动问责程序,问责单位12个、党员领导干部17人。案件办结后,市纪委监委督促总结经验教训,制发警示问责通报,推动开展以案释法警示教育;联合统计部门对数据失实比例较大地区开展统计检查“回头看”,不断凝聚防治统计造假监督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