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现代人应该如何更好地理解正义?为什么追求正义的好动机常常会带来坏结果?9月14日下午,中信出版集团与先知书店联合主办了“为什么好动机,经常带来坏结果?——索维尔《社会正义谬误》新书分享会”。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伦理学家何怀宏教授;北京大学政治学博士、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会特聘研究员毛寿龙老师;华中师范大学社会学院副院长、《社会正义谬误》一书的译者李钧鹏老师三位学者在分享会现场与书友共同探讨了正义的复杂性及其所面临的误区,并通过索维尔的新作《社会正义谬误》解析了现代社会中的正义盲点。在两个多小时的讨论中,三位学者与在场书友们围绕着“正义的定义”“实现正义的重要机制”“以及现代人应该持有的正义观”等话题展开了深度交流。本文摘编自主办方提供的现场内容速记稿。
谁是索维尔?
李钧鹏:我在美国读博士期间学的是社会学,那时就读过很多索维尔的书。他的英文著作有几十本,我绝大部分都读过,或深或浅,对他的思想并不陌生。他当时还有一个博客,现在已停更,因为他年事已高。过去我在美国读书的十几年里,每篇必读。很长一段时间,我一直追随他的思想,至今仍认为他是一位非常值得认真严肃阅读的学者。所以,首先我对他个人比较熟悉和感兴趣。
另外,这本书的内容我并不陌生。特别是他最后几十年写的东西,主题都比较连贯,他一直关注社会正义问题、知识问题等。比如哈耶克所说的知识的分散性问题等。我从不认为有人能垄断真理,甚至不认为一本书100%正确。但一本好书在于能启发思考,逼你走出舒适区,关注过去未曾想到的角度。在这个意义上,这本书是一个很好的范本。
何怀宏:李教授翻译这本书,我认为是一个贡献。索维尔的书在美国学术思想中并非主流,但绝不可忽视。他好像40岁才开始写著作,但之后一发不可收拾,50年写了40多本,这似乎是他的第48本书。我看到这本书时很吃惊,它于2023年在美国出版,那时他93岁,今年已经95岁了。也就是说,他写这本书时已年过九十。一个90多岁的人还能写这样的学术著作,实在令人佩服。他到了晚年依然坚持写学术性很强的书,思想依然连贯,包括以前讲过的主题。我佩服作者,也佩服译者。我与索维尔的缘分开始得较晚,最早是我的学生翻译了他的《知识分子与社会》,请我写序。那时我比较认真地读了那本书,写了序。我觉得那本书也很有价值,因为知识分子容易有一种自负和傲慢,觉得自己掌握了知识。索维尔恰恰点出了为什么他们往往站在错误的一方,而不是正确的一方。
毛寿龙:索维尔的作品涉及几个方面。一方面,他特别强调市场经济,在经济学上属于古典自由主义,与新古典经济学相反,但逻辑上承自古典经济学。他是芝加哥学派的,该学派人数众多,都很著名,如弗里德曼、科斯、斯蒂格勒、贝克尔等。芝加哥学派用经济学方法分析一切,但新古典经济学走向政府干预,而芝加哥学派走向市场。芝加哥学派与我们关注的奥地利经济学派较为接近。
索维尔的经济学观点与自由有关,所有经济学家之间虽有差异,但肯定与自由相关。奥地利经济学以及我的老师奥斯特罗姆都提倡自主治理。最早的哲学家如休谟归纳了现代世界的原则,即正义原则:有权利才有正义,有同意才有正义,有信用才有正义。如果符合这三点,正义增加;不符合则减少。如果后三点特别明显,就是不正义的社会;如果前三点特别明显,就是正义的社会。
索维尔的书可分为三类:一是基本经济学,提倡市场经济;二是针对美国的问题;三是更一般性的话题,如种族问题、文化问题,他写了三本书。我和何教授一样佩服他,他能用学术思维涉足各个领域,写得通俗易懂,对政策也有影响。虽然未影响到国家层面,但影响了基层官员、中级官员和议员,影响还是很大。我认为他有点像罗素,什么都写。他的文笔很好。索维尔在学术圈内又不是学术圈的人。在美国,传统学术不太有利于自由,所以与自由有关的经济学除了芝加哥学派等几个圈子外,很少见。米塞斯和索维尔都批评知识分子,说他们得出的结论往往与现行发表机制、奖惩机制有关。索维尔的书值得看,他有40多本书,很难看完,但看到哪算哪,都挺有意思。
当我们说正义时,我们究竟在说什么?
何怀宏:正义首先是制度的德性,不同于用于个人的私人德性。它一般用于制度、政治、法律等的道德评价。对人的评价常用善良、正直,对制度的评价包括群体活动如战争等则用正义。但它们都可追溯到一个共同的词:正当(right)。但加上“社会”修饰成“社会正义”后,就开始有争议了。“正义”这个词大家都不反对使用,但“社会正义”有些争议。罗尔斯主张社会正义论,但哈耶克不太愿意加“社会”二字,因为这意味着国家参与分配正义、经济正义。正义主要有两方面的内容:古代和现代。古代的正义主要是“报的正义”,即报仇、报酬。“报的正义”第一是复仇。在国家出现之前就有原始正义观念,谁侵犯了我,谁杀害了我的兄弟或父亲,我要报仇,以牙还牙。这就是报的正义。古代正义主要是报的正义,但无论是报仇还是报酬,大部分不由国家执行。在原始社会,没有国家,是自行报复、自行交易。但有了国家后,至少把个人复仇的权利拿过来了,不允许私自复仇。除了正当防卫,事后不能自行报复,必须交给国家。暴力由国家垄断,国家代行正义:侦查、抓捕、宣判等。韦伯说国家是在一定地域内垄断暴力的机构。
但“分的正义”国家也代行了一些,主要是维护市场规则。比如雅典那样的民主国家,经济事务、分配,都由市场解决;教育等,都是民间司法正义。这是国家的第一功能。古代国家只保护不许欺诈、履行契约等,不管分配经济利益。这是现代出现的新现象:重心从“报的正义”转到“分的正义”,即分配正义。罗尔斯的《正义论》主要谈分配正义。我后来批评罗尔斯的正义论,认为他谈法律正义、司法正义不够,而司法正义是第一位的。
“分的正义”意味着国家要接手利益分配,这是哈耶克等人反对的原因。他们认为不需要国家分配,应照过去的方式,主要由市场解决,国家只维护市场规则健全完善,不许坑蒙拐骗、随意没收、掠夺、盗窃、抢劫等。索维尔的思想来源类似于奥派或古典自由主义经济学。直到19世纪,古典自由主义主张国家不干预,否则会得到权力过大的政府。
李钧鹏:我从社会学角度谈谈我所理解的正义。可以从不同角度,比如政治职业角度,不同立场出发,不同主义者对正义的定义可能不同。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立场,但从社会角度,正义一方面是一种愿景,是人对社会的美好想象。我想我们每个人都有一个正义观,认为社会应该怎样、什么是应得的、什么安排最公平最好。这是一个美好的图景,有意义和重要性所在。如果没有这样的愿景,社会不可能进步,因为社会进步需要愿景推动。但另一方面,这本书也告诉我们,每个人眼中的图景不同,而且每个人都坚信自己所理解的正义是正当的,认为别人也应该接受。这样的逻辑下来,社会会出现一系列悲剧,哈耶克和索维尔都提到过。另外,正义随着历史和文化背景有很多差异。中国人和美国人所理解的社会正义不同,这都可以从各自文化、历史、背景论证,都能言之成理。即使在一个文化内部、一个国家内部,正义观也在演变。比如我父母的正义观可能和我在很多具体方面不同。什么事情应该做?为什么有权利做?我父母这一代不会使用“权利”这个词,但从我这一代开始,更年轻的一代权利观非常明确,大学生都会说“这是我的权利,你无权剥夺”。这也是一种正义观的体现。从社会角度,正义是社会关系的一个方面,是不同群体、个人、行动者产生冲突的根源。很多社会学著作谈社会冲突也从这个角度出发。所以在我看来,正义有点像是一个“话语共同体”。首先内部非常多元,即使保守主义或自由主义内部,具体立场也不一致。在什么意义上他们属于同一个主义或正义观?我觉得很多时候取决于对立面是什么,或更看重某一阶段、某一方面的经济正义、制度正义、转型正义等。有很多具体的、特定的历史维度。简单说,没有绝对的社会正义,这本书也证明,如果坚信所有人都应奉行一种正义观,包括从制度出发进行社会工程,很可能产生意料不到的悲剧性后果。
不平等感受并不能等同于非正义现象
李钧鹏:《社会正义谬误》一书的显著特点在于逻辑脉络清晰,便于读者理解核心论点。关于平等问题,作者首先引用了卢梭在《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中的经典论述。卢梭作为西方政治哲学史上平等思想的重要代表,提出了与霍布斯不同的自然状态假说——他认为人类初始状态如同白板,社会文明的演进反而导致了本性的异化。其核心主张是:在排除种族、性别、阶级等后天差异的平等条件下,所有社会群体均具备同等的成功可能性。这一理想主义构想虽具道德感召力,但索维尔指出其忽视了社会不平等的多元成因,多数差异并非源于人为制度安排。例如,德国啤酒酿造技艺的优势源于历史传承与工艺积累,不应简单归因于对其他族群的制度性歧视;加拿大冰球运动员在美国职业联赛中的突出表现,主要得益于寒冷气候带来的早期训练优势,类似中国东北地区在冰上运动项目上的传统优势,这类现象本质上反映的是环境禀赋差异,而非系统性不公。
当然我觉得索维尔这本书他不是为了建立一个框架,他和罗尔斯是不一样的,罗尔斯他是要建立起一个理论框架,但是索维尔他只是说你这个框架里其实到现实中很可能会有一些你难以估计到的后果。
关于这一设计,我们已进行审慎考量。接下来需探讨公共政策制定的核心原则:若由自视优越者主导政策设计,其后果可能引发系统性风险。以航空安全领域为例,社会对飞行员的专业能力存在普遍期待,这与社会平等议题形成重要对照。当前美国部分高校在招生环节对西班牙裔或墨西哥裔群体实施优先政策,此现象具有现实依据。据亲历美国高校招聘流程的实践经验,相关表格中设有专门栏目确认拉丁裔身份,符合条件者将获得招聘倾斜。但需正视的关键问题在于:公众在选择航空服务时,更应关注飞行员的技术考核结果,而非基于身份政策的选拔结果。这一案例揭示了理论构想与现实检验的辩证关系,凸显了本书的核心价值主张——任何社会理论均需接受实践与常识的双重验证。
何怀宏:关于本书第一章“机会平等谬误”的表述,经核查原文发现存在概念界定的模糊性。在学术语境中,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通常构成对立范畴:前者主张消除身份歧视与起点障碍,保障职业准入的开放性与起跑线公平;后者强调通过条件干预实现实质性平等。当前学界对机会平等的理解包含两个维度:一是消除基于肤色、信仰、种族的制度性壁垒;二是确保竞争起点的规则公平。值得注意的是,实现实质性平等需考量多重变量,包括基因禀赋、出生环境、地理气候、文化传统等先天与后天因素,甚至个体生命历程中的阶段性差异亦会影响平等实现。实证研究表明,结果平等的达成需建立全面监控体系,此实践路径既非平等主义者的真实诉求,亦缺乏操作可行性。索维尔在著作中实则聚焦结果平等的实现困境,其核心论点是将结果平等绝对化的认知偏差构成理论谬误。建议将原文“equal chance”译为“平等前景”或“机会均等”,以区别于学界通说的“机会平等”概念,避免理论对话中的范畴混淆。
关于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其核心观点可归纳如下:首先指出索维尔的分析存在一处不足。索维尔在探讨影响结果平等的各类条件时,虽列举诸多因素,但未对其重要性加以排序。建议应区分关键与次要的不平等因素,甚至构建相对重要性序列。罗尔斯的理论体系中即包含此类次序安排:通过第一正义原则明确排除基本权利的不平等,强调所有人的基本权利与基本善必须绝对平等,无任何差异。这涵盖基本政治权利、言论自由、良心自由及信仰自由等核心权利,此类权利不容许存在任何形式的不平等对待,此为首要排除项。
其次,罗尔斯通过第二正义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进行二次排除。该原则包含两个维度,首要为机会公平:无论出身富裕或贫困家庭,均应享有同等机会,例如高等教育机会。凡符合入学标准者,不应因经济因素被排除,贫困家庭学生可通过助学金、奖学金等机制获得入学资格,此即机会平等的体现。罗尔斯理论采用词典式排序,要求优先满足第一原则,继而落实第二原则中的公平机会原则。
第三维度为第二原则中的差别原则。罗尔斯并非否定所有差异,而是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存在不平等,该条件为:此类不平等必须最有利于最不利者或最弱势群体。其设定的条件极为严格,并非仅有利于多数人或中产阶层,而是以最不利者的最大利益为基准。罗尔斯期望通过此原则推动社会向贫富差距缩小的均衡状态发展,此为其理论构想。
而索维尔的批判并非针对该理想的价值正当性,而是聚焦于其实施可行性。索维尔的核心论点并非质疑该理想的道德价值,而是认为其缺乏现实可行性,甚至可能引发反向效果。这涉及本次研讨的核心议题:为何良好动机常导致负面结果?索维尔指出,即便动机纯正,政策实施仍可能无法达成预期目标,甚至导致状况劣化。此外,索维尔强调应尊重个体自由选择权,每个主体均为道德自主者,不应被替代决策。从知识论视角看,个体掌握大量具体且分散的默会知识,此类知识难以形式化传递但可通过实践领会。
索维尔认为,过度依赖大政府模式可能导致对个体道德主体性的忽视,并隐含一种深层不平等:均等主义者表面主张平等,实则默认智力与知识的分布差异,假定部分群体可替代多数人进行决策。这种“精英认知优越论”若付诸实践,可能引发严重风险。需强调的是,这并非罗尔斯的理论本意,其理论构建具有明确的道德善意与正义追求,但政治实践中可能出现对其理论的极端化应用。因此,罗尔斯后期对其理论适用范围进行限定,明确差别原则仅适用于结构良好的社会,不适用于国际正义领域。
若将差别原则扩展至国际正义领域,例如要求发达国家像关注国内贫困群体那样优先考虑最贫困国家利益(如关注非洲及其他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需求),其实施可行性将面临严峻挑战。尽管罗尔斯的部分学生主张将差别原则推广至国际正义范畴,但罗尔斯明确表示其正义理论仅适用于“结构良好的社会”,并非为国际社会设计,这与美国国父们强调其宪法需基于特定道德与信仰基础、不可轻易照搬的立场类似。最终,问题的核心仍回归理论可行性:当理想目标过于高远而趋近乌托邦时,强制推行可能导致事与愿违的后果,正如历史所示,追求绝对平等的实践往往伴随自由的丧失,且无法真正实现彻底平等。
研究表明,良好动机并非必然导向积极结果。除可能被集权势力或政治力量不当利用外,本书的核心特征在于反复强调事实依据的关键性。书中明确主张以数据和事实为决策基础,反对因政治正确而限制数据公开及相关研究,强调必须坚持以事实和结果为观察依据。韦伯责任伦理体系强调对行为结果的终极负责,要求决策者预先评估并事后承担相应后果。知识分子群体易出现责任缺位现象,尤其部分西方知识分子倡导激进变革却无需承担实际后果,而此类主张在特定地区已产生严重影响,这一问题值得知识阶层高度警惕。理论观点需接受经验事实与实践结果的双重验证。值得注意的是,部分知识分子在秉持理想化构想的同时,存在过度运用修辞技巧的倾向。作者指出,这种“圣化构想+词令技巧”的模式,可能导致在事实结果面前出现论证偏差,表现为对客观现象的刻意修饰或合理化解释。
作为学术研究者,需保持理论与现实的适度张力,避免脱离社会实际与人性本质。在政策制定中,既要考量目标的合理性,更要评估实施的可行性。本书所倡导的经验主义方法论值得肯定,其核心在于尊重经验事实、数据支撑与常识判断,主张通过渐进改良实现社会发展,而非激进变革。以上是结合索维尔与罗尔斯理论框架的分析。
毛寿龙:关于知识有限性,核心问题在于知识分子群体多以消费者视角认知社会,侧重分配结果而忽视价值创造过程。例如对财富积累的认知偏差,或将经济地位差异简单归因于先天条件,反映出对权利概念的认知局限。
问问银行有多少钱?每人分一块钱没意义,经济体需要投资消费。一人一块钱买不了土豆,只要有变化就不平等,只有每人一块钱才平等,无论是起点还是结果,机会均等不可能。我们想象的利好机会可能约束选择。很多知识超出想象,只有接触才有。我们看不到这一点。
维特根斯坦的语言哲学揭示,不同主体的语言体系存在本质差异。在学术传播中,当学者观点成为公众热议焦点时,可能出现原著思想与解读偏差的现象。例如询问索维尔其著作在中国的接受情况,作者本人或许并未预设此类讨论维度,而读者往往会进行过度解读,构建与原著无关的联想。这种认知偏差源于个体经验的局限性,表明知识在传播过程中易形成个体化理解。
从学术思想到社会实践再到政策制定的转化过程中,存在概念异化现象。何老师提及的郑子佳所引用的罗尔斯理论,与学术语境中的罗尔斯思想存在差异。在公共政策领域,部分决策者可能将特定学术概念符号化,通过关联权威理论增强政策正当性,以获取公众支持或选票优势。这种政治化运用使得学术概念沦为工具性符号,正如维特根斯坦所揭示的语言意义异化现象。历史上曾出现类似情况,如语义哲学通过语言分析解构既有理论体系,导致原理论构建者对自身工作价值产生怀疑。
罗素曾邀请维特根斯坦担任牛津大学教授,但以现代学术评价体系审视,其理论框架可能难以获得认可。维特根斯坦的哲学实践具有一致性,即使在军旅时期仍坚持哲学思考,其家族成员亦多有哲学背景。在物质层面,他主动放弃继承财产,体现了哲学家的价值取向。值得注意的是,在网络信息时代,学术影响力与大众传播度呈现分离态势,部分学术著作的受众规模远不及流行文化产品。这种现象类似于商业领域的“爆款”逻辑——即使进行大量尝试,成功的概率仍具有不确定性。因此,在公共话语空间中成为焦点的学者,未必代表其学术水平最为卓越。
李钧鹏: 结合两位老师的观点,我从两个方面进行补充。首先,基于社会观察与人际交往经验,需警惕过度强调道德理想与抽象原则的论述。这类表述虽具感染力,但可能偏离客观现实。历史经验表明,宣称掌握绝对真理的主张往往存在认知风险。
马克思·韦伯在《学术作为一种天职》中强调,学者与教育工作者不应在教学过程中灌输个人政治立场或价值判断。这一主张看似保守,实则蕴含对知识传播规律的深刻认知——任何个体都不应自诩掌握终极真理。基于此原则,本人在教学实践中坚持聚焦课程内容本身,尽管这种方式可能降低课堂的情感感染力,但有助于保持学术传播的客观性。学生群体虽可能倾向于接受富有个人魅力的教学风格,但教育的本质应是知识传递而非个人观点的灌输。
其次,建议关注索维尔1980年的学术专著《知识与决策》,该书目前尚无中文译本。作为其学术思想的重要成果,该书因理论深度获得哈耶克高度认可,哈耶克曾专门撰写长篇书评予以推荐。哈耶克的核心观点指出:当社会第一手知识与最高决策层间存在显著距离时,将对社会运行构成潜在风险。这一论断揭示了决策者与实际情况脱节可能导致的认知偏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