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频繁改名博眼球屡屡成功,也有人因名字饱受困扰想改名却频频遇阻。
广元市旺苍县一位女士,日前通过问政平台反映,自己不喜欢名字“丽春”,从小到大因这个名字受到不少辱骂,造成了精神和心理伤害。为此,她跑了4次派出所,两次提交申请材料要求改名,均被旺苍县公安局驳回,并让其补充医院开具的相关精神证明。
工作人员给出的依据,是四川省于2018年出台的《全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程 (试行)》。文件第五十四条规定,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而在可以申请变更的情形中,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一项,但工作人员认为“丽春”没有歧义,所以无法更改。
“丽春”,乍一听确实挺正常的,但是当女子反映自己从小到大受到不少辱骂,其实就好理解了:《鹿鼎记》里就有“丽春院”。金庸小说及其改编的影视剧可谓家喻户晓,女子的困扰很容易想见,这样的共情本不难,可当事人却吃了一次又一次闭门羹。
一个人到底有没有因为自己的名字而遭受困扰或伤害,不能单纯地从字面意思去分析有无歧义,而要联系现实生活。它可能来自同学的一句调侃,可能是同事的私下嘀咕,这又如何取证呢?而且,相关歧视和嘲笑对一个人造成的精神伤害,并不是只有直接反映在医学证明上才存在。
再退一步说,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民法典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基本法律,应当优先适用;地方性法规与民法典等国家法律相抵触的地方,有关部门应当依法予以修改或废止。这都是基本的法律常识。更何况,当地工作人员给出的“工作规程”,只是属于内部规范性文件。
值得一提的是,当地已经表示,相关部门正在调整修订工作规程。民法典都施行快5年了,滞后的、和上位法明显冲突的规章制度,理应及时对照修正。
此前,男子“朱雀玄武敕令”13个月11次申请改名引发热议,其刻意频繁改名有明显博眼球、进行网络炒作的嫌疑。这与“丽春”的情形有着根本区别。可做参考、对比的是,今年8月,四川乐山一网友求助:自己名字谐音是“旺财”,经常遭到朋友同事嘲笑,申请改名希望能通过。对此,当地警方明确回复“按照规定,申请人没有背刑事案件、征信没问题等,就可以改。”
居民因种种原因申请改名,对职能部门来说,是管理也是服务,还是要多一些灵活性和人性化,如果判断下来是合情合理的改名诉求,就应该尽量尊重。
还要认识到,政府服务部门对于相关政策,灵活执行和机械执行,往往存在很大差异,给群众带来的体验和感受也很不一样。而动辄让人开证明的工作思路,同样要不得。期待当地有关部门能够多站在办事民众的角度看待问题,尽量给当事人改名提供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