饭店因为一段“蛤蟆汤”视频而被处罚45万元的案件,终于得到了纠正。
7月15日,山东临沂市联合调查组发布情况通报称,临沂市成立了由市司法局、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相关部门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此事件进行提级调查。
经调查,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的处罚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处罚证据不足。仅凭当事人发布的视频照片作出处罚告知,事实不清。二是执法程序不当。当事人提出听证申请后未按规定组织听证;未按规定期限送达书面《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当地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并对兰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时任党组书记齐某进等五名相关工作人员作出停职处理。
当事人此前发布在社交媒体上的“蛤蟆汤”
通报不回避问题,承认存在处罚证据不足、执法程序不当等问题,决定撤销原处罚决定,体现了实事求是、知错就改。那么,此次天价处罚事件留下了哪些教训?
事情本身并不复杂,执法部门拿着当事人发布的视频当“证据”,但究竟是“蛤蟆汤”,还是“牛蛙汤”都还没有搞清楚,就施以重罚。说得更直白一些,能隔着手机屏执法吗?这样的执法动机是什么?
原处罚罚的,是用国家禁止食用的动物蛤蟆(中华蟾蜍)加工菜品,却适用了《广告法》,普通菜品展示如何能构成广告行为?涉及野生动物执法,本应该由农林部门来执法,又为什么要“绕道”《广告法》,让市场监管部门有了管辖权?
其实,姑且不论法律如何规定,单从情理来看,当地原先的重罚也有失公道。一个薄利经营的小店,就因为一道菜品,被执法部门罚了45万元,而这可能相当于其数年的经营利润,如此过罚不相当,显失公正。
“过罚相当”是行政处罚法的基本原则,要求有关主体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2024年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监督罚款设定与实施的指导意见》中特别强调,“科学适用过罚相当原则”,不得随意扩大违法行为的范围。之所以如此规定,是为了限制行政权力,保障公民不受权力滥用所侵害。
在生活实践中,诸如“商贩卖芹菜获利14元被罚10万元”、“采耳店收入2000元被罚22万元”等小过重罚的案例,都曾引发舆情。有鉴于此,市场监管总局近年来在全国推行“服务型执法”模式,既公布了多起“小过重罚”案例,也公布一些体现“过罚相当”原则的典型案例,执法部门对轻微违法或主动整改的企业免予处罚,释放了规范行政执法、保护小微企业的明确信号。
这起“蛤蟆汤”处罚案被撤销,但是错的不仅是程序问题,还有本案当中存在的趋利执法嫌疑:“隔着手机屏”执法;市监部门借《广告法》管起了“三有动物”;“小过重罚”;不依规定组织听证会……
监管理当为民,执法必须公道,要经得起法律的审视、群众的评判。正如调查组所指出的,处罚被撤销后,当地更应“汲取教训,举一反三,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才能避免类似事件再次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