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严惩直播带货中“傍名牌”行为。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8件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此次发布的8件典型案例,涉及仿冒混淆、侵害技术秘密、商业诋毁、网络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及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适用等重要法律问题,广泛涉及电商平台、养车服务等线上线下产业领域,以及人工智能、直播平台等新技术新业态。
注意到,在一起“引流直播带货”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人民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全额支持了权利人主张的赔偿诉请。
案情显示,华某公司享有“华某”驰名商标专用权,“华某”字号亦有一定影响。大某公司及其原股东、法定代表人张某未经授权,通过抖音账号发布含“华某”商标的短视频引流,以仿华某线下店的直播间为背景,通过多种方式使用“华某”商标销售其他品牌数码产品牟利。华某公司诉请停止侵权并赔偿110万元。
一审中,大某公司减资、变更法定代表人,张某转让股权。法院认定二者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以侵权佣金为基数适用3倍惩罚性赔偿,判决支持110万元诉求。二审维持原判,认为其商标使用超正当范围、混淆行为成立,惩罚性赔偿适用合理。
“本案是打击引流直播带货模式下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典型案例。”最高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本案裁判对利用平台机制和算法规则,将他人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业标识进行突出使用,实现不当引流目的并导致混淆的行为,依法认定为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本案充分彰显强化知名品牌保护、严厉打击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司法导向,促进了网络直播行业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