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宪章》是当代最著名的宪法性文件之一,许多人都见过《大宪章》的图片,但常分不清其中的区别。如赫里福德教堂保存的1217年《大宪章》2015年曾在中国展览,许多人误以为该文件是1215年《大宪章》。实际上,《大宪章》分为1215、1216、1217和1225年四个版本,每个版本都有官方的正本和非官方的抄本。现存的《大宪章》抄本有100多份,英国人也花了较长时间才区分出了1215年《大宪章》的4份正本。
赫里福德教堂保存的1217年《大宪章》
1215《大宪章》的4份正本通常标注为Ci、Cii、L和S,实际指的是科顿图书馆的第一份《大宪章》、科顿图书馆的第二份《大宪章》、林肯大教堂《大宪章》和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大宪章》。这4份《大宪章》正本大小形状各不相同。20世纪的学者曾认为1215年《大宪章》有35份正本,但现代研究者基本服膺艾弗·罗兰兹2009年提出的观点,即《大宪章》有13份正本。《大宪章》是一份重要文件,被较为妥善地保护,约30%的正本留存至今。
2015年四份《大宪章》首次相聚
四正本的发现与16、17世纪好古主义的兴起密切相关。17世纪英国学者愈发关注日耳曼因素,包括各种文献与遗迹。Ci和Cii在此期间发现,Ci的故事最为复杂。罗伯特·科顿爵士(1571-1631年)是著名的古物学家,收藏了诸多与英国历史相关的核心手稿。1630年5月10日,他收到了爱德华·迪林邮来的Ci《大宪章》。迪林也是古物爱好者,时任多佛城堡军事长(lieutenant),他认为此份约翰王特许状应由科顿保存:
“我已呈送你两本给我带来诸多乐趣的书。我此处呈送阁下源自兰尼米德草地的约翰王特许状(Charter of K. John dat. att Running Meade):经由阁下最可靠确信的信使为阁下所有。待我尽快抄录完撒克逊特许状,它们也归于阁下:与此同时,我把约翰王特许状密封盒中寄送。”
迪林的信
Ci《大宪章》
1702年科顿图书馆被捐献给国家,所有藏品稍后藏入威斯敏斯特的阿什伯纳姆屋。遗憾的是,1731年10月23日发生了大火,Ci的蜡质国玺印章变为不规则的红色一团。不过大部分文本还可辨识。12月一个调查委员会前来,做了一个副本,即大英图书馆的“Cotton Charter XIII 31B”藏品。1733年约翰·派因(1690-1756)以Ci为基础制作了一幅精美的版画,25名男爵的徽章围绕着《大宪章》原件。科顿图书馆副馆长大卫·卡斯勒(1681-1754年)在版画结尾处作了说明:
“科顿图书馆内有两份涉及英国自由的约翰王《大宪章》(King Johns Magna Charta, of the Liberties of England)原件……(火灾)造成《大宪章》(即Ci)两边受损,国玺的蜡印产生了融化,如今已无法辨识其上的人物形象……为给后人留下该文本,本版画副本采用了同样的编排和笔迹;只是从另一份(《大宪章》,即Cii)原件中补充了19个字母,因为本份羊皮纸上有两个洞。”
版画与反叛男爵首领罗伯特·菲茨·沃尔特的徽章
派因版画对证明国玺十分重要,画中Ci下部吊着的是不规则的红色国玺印章,而在Ci正本中该国玺如今是不可辨识的棕色一团。与想象的国王签字不同,中世纪贵族大多不擅书写,盖印是主要的同意方式。加盖国玺一般由专职的盖印官(the bearer of the seal)操作盖印机(seal press)和国玺模具完成。在普通法上加盖印章是书面文件生效的必要方式,中世纪的官员、教士、镇区、商人和私人都有印章。
中世纪英国国王的印章分为国玺(great seal)、王玺(privy seal)和御玺(signet)三种。国玺始自忏悔者爱德华,为国王形象构成的双面吊坠印玺。制造国玺的印模通常是银制的,初由御前大臣保管,后由掌国玺大臣(Lord Keeper of the Great Seal)专职保管,以确证行政、司法诸文件。约翰王时期,国王随身的私人印章被用于非司法事务文件的盖印,逐渐成为具有公权力性质的王玺。14世纪随着王玺由专职官员保管,国王随身的御玺应运而生。12世纪时政府重要文件加盖国玺已成为惯例。《大宪章》是最重要的文件,反叛男爵要求采取特许状形式。这意味着加盖国玺。特许状的末尾一般悬挂羊皮纸或丝绳的“吊坠”,中空的国玺模具包住软蜡在“吊坠”上压出国王的两面像。版画中国玺的位置和现在正本中的位置不同,推测1836年霍加斯(Hogarth)进行了“修复”。
国玺模具
国玺是《大宪章》效力的关键证明之一。13世纪的国玺一般用绿蜡和红蜡。约翰王的国玺分为两面。正面是约翰端坐王座之上,头戴三尖王冠,右手持象征权力的英国国剑(The Great Sword of State),左手拿主权宝球(Globus cruciger),宝球上有植物状的干,最上方是象征上帝统治的十字架。围绕国王的文字是“Iohannes dei gracia rex anglie dominus hibernie”(约翰,蒙上帝恩典,英国国王,爱尔兰领主)。反面是骑在马背上的约翰,头戴平顶头盔,右手持英国国剑,左手拿盾。围绕肖像的文字是“Iohs dvx normannie et Aqvitannie comes Andegavie”(约翰,诺曼底和阿奎丹公爵,安茹伯爵)。这种一面王座国王,一面骑士国王的双面吊坠国玺,也为亨利三世承继。遗憾的是,只有Ci保留了不可辨识的国玺。卡朋特推测Ci和Cii的国玺穿过的是羊皮纸,林肯《大宪章》和索尔兹伯里《大宪章》的国玺穿过的是绒线。
约翰国玺
后续的事故进一步增强了派因版画的重要性。1753年科顿藏品进入大英博物馆,19世纪30年代工作人员尝试修复Ci,对Ci造成了巨大损坏,使其再难识读。派因版画如今成为Ci最为权威的文字来源。Ci研究近来颇有突破。长久以来因为迪林信件的缘故,Ci被认为来自多佛。卡朋特注意到迪林信中提到的撒克逊特许状来自坎特伯雷大教堂,进而猜测Ci可能来自坎特伯雷大教堂。他比较了Ci《大宪章》与坎特伯雷大教堂契据册E中的1215年《大宪章》副本,雄辩地证明了Ci来自坎特伯雷大教堂,并将其称为坎特伯雷《大宪章》。该分析颇具说服力,大英图书馆的官方介绍已接受该观点。坎特伯雷《大宪章》应该来自大主教兰顿的管家迪勒姆的伊莱亚斯(Elias of Dereham),此份《大宪章》是给主教区而非兰顿的,故此存在坎特伯雷大教堂。Ci正本的新发现可以称为21世纪《大宪章》正本研究最为重要的成果。
相较之下,研究者对Cii所知甚少。该文件来自出庭律师汉弗莱·威姆斯(Humphrey Wyems),科顿1629年取得该文件。该文件是横向格式的,直至1834年仍与其他特许状装订在一起。文件底部有三条裂缝,约翰·查尔斯·福克斯爵士认为这是约翰生气时亲手刺的,更合理的答案是科顿的书籍装订工割的。该文件对学术界影响特别大,著名学者威廉·斯塔布斯将该文本选入《英国早期宪法史宪章及实例选:从最初到爱德华一世》,历代牛津学子都研读过该文件。詹姆斯·霍尔特也使用该文本,本文件可以说是牛津学派最核心的材料。
Cii《大宪章》
索尔兹伯里《大宪章》一直保存在索尔兹伯里大教堂,应该是伊莱亚斯带来的。该文件在中世纪就很珍贵,据说教士每晚睡觉前都会将它放在床底。它使用的并非文秘署字体,故真实性一直受到质疑。当代学者大体同意,较大的可能是索尔兹伯里的教士抄写了该文本,文秘署之后盖章确认,这有利于文件的接收者早日得到《大宪章》。文件底部的切口可能是挂国玺的痕迹。该文件在17世纪已为布莱克斯通知晓,但档案委员会1806年找寻该文件时突然找不到了,直至1814年它才被再次发现。此份文件的影响最小。
S《大宪章》
林肯《大宪章》一直保存在林肯大教堂,背面有两个大写的“LINCOLNIA”(林肯),应该是1215年6月24日发给林肯主教休·德·威尔斯的两份《大宪章》之一。1810年档案委员会以林肯《大宪章》为底本出版了《王国制定法》,威廉·麦克基尼也使用L,但L之后的影响相对较小。近来学界开始重新关注本文本。林肯《大宪章》是著名的外交文件。它二战期间正好在纽约世界博览会展览,丘吉尔考虑将它送给美国(并给林肯大教堂Ci或Cii作为补偿,)以促使对方参战。因为国内的普遍反对,丘吉尔放弃了该方案。二战胜利后美国想留下林肯《大宪章》未果,它在回国途中被送去澳大利亚展览,希望获利,实际损失不菲。林肯《大宪章》是林肯大教堂的文件,但回国后一直保存在林肯城堡。理论上正本不应该出境,但2014年林肯《大宪章》被再次送往美国国会图书馆展览,这展现了英美之间深厚的历史渊源与特殊的盟友关系。
L《大宪章》
《大宪章》展现了13世纪的政府、社会和记忆转型,古老的口头契约(及仪式)与个体记忆(习惯)逐渐转变为书面契约与档案文件(成文法)。按照中世纪的传统,大教堂中的《大宪章》被传抄和分发,在各个主教区的下辖郡内流传,甚至到达乡村。不过没有证据表明1215年《大宪章》此时以英文传播,《大宪章》对自由保有人的影响受限。教会显然是《大宪章》在地方的主要传播者和重要实施者。修道院中《大宪章》分布甚多,如路菲尔德·雷丁修道院,斯坦利修道院,兰瑟尼·格罗切斯特修道院,蒙塔库特修道院,埃克塞特修道院,圣奥古斯丁修道院,以及坎特伯雷的基督教堂修道院都有《大宪章》抄本。修道院文本进而四处传播,如圣奥尔本斯修道院抄本传播到泰尼茅斯、威蒙顿汉姆和诺威奇。反叛男爵也传播了《大宪章》,如威廉·德·莫布雷庇护的约克郡的比兰德修道院就收到了一份《大宪章》的抄本。
除了《大宪章》正本的抄本流传,《大宪章》的诸多草案也流传开来,草案至少有5个版本,表明至少有5条不同的流传途径。它们被收录在之后的法律汇编中。推测是兰尼米德谈判的参与者和法律人士带走了《大宪章》草稿,并被当成正本抄录、编辑和传播。而且部分草案是法语书写的,明显是为了贵族的阅读。传抄《大宪章》草稿可以视为中世纪传统的一部分,如1258年牛津议会的草案也出现在各种编年史和文件集中。但也应看到《大宪章》在当时已经表现出了巨大的吸引力,人们争相传抄和散布《大宪章》。编年史家大都知晓《大宪章》及其传播。如贝蒂讷的无名氏知晓《大宪章》的部分内容,克洛兰编年史家注意到一份范本的流传,科吉歇尔的拉尔夫甚至认为每个郡都有《大宪章》的正本。
17世纪古物学家发现了诸多《大宪章》抄本,现代史家威廉·布莱克斯通首次区分了《大宪章》的不同版本,但他只见过Ci和Cii。20世纪威廉·麦克奇尼确认了《大宪章》的4份正本,它们一方面是正式写就,一方面有国玺印记。Ci和Cii出来自同一份手稿(两份文件有可能是同一人书写的),林肯《大宪章》和索尔兹伯里《大宪章》与它们有一些不同。20世纪上半叶的研究者长期争论4份文件谁效力最高,当代研究者基本同意它们的权威是一致的。在《大宪章》制定时,多份草案被不断抄写、流通和加盖国玺,《大宪章》并非“一份文件到多份文件”传播,而是“多份文件到多份文件”传播。
在更为宏阔的历史视域中,《大宪章》与现代法治形成了一种极为复杂的互动关系。一方面是宪法史/政治史视域下《大宪章》的屡次修订、确认与实施。《大宪章》1215年的实施失败是《大宪章》后续文本产生的重要原因。1225年《大宪章》虽然实施困难,却是亨利三世时期政治斗争的核心,被多次确认和发布。同时在此斗争中,教会承担了重要的角色。《大宪章》推动了这一时期的王国政治革新、税收法治化、司法实践以及地方共同体的发展,预示了以税收为基础的议会制国家的产生。
另一方面是《大宪章》在普通法/法律史中的发展。1225年《大宪章》在1297年,经过《宪章确认法》进入制定法卷宗中,成为制定法。1225年《大宪章》的制定法地位在14、15世纪的政治事件和议会中被屡次确认和牢固确立。法律人从三个角度理解和解释《大宪章》,即为法庭中法律辩论的目的(forensic purposes),为下议院中的政治目的,以及为律师会馆的教育目的。到15世纪中期,《大宪章》逐渐不再具有挑战制度的革命性,在解释上走向私法化。14世纪之后的诉讼卷宗和《年鉴》确认了上述观察。律师会馆的讲稿记载了法律人群体对1225年《大宪章》所作的保守和限缩性的解释。到了都铎时期,因为宗教改革,1225年《大宪章》第1章才被激活和广泛引用。但这一时期法治常常与对权威的服从联系在一起,1225年《大宪章》也只是普通的制定法。直到伊丽莎白一世前期,《大宪章》仍被视作普通制定法。
《大宪章》的法治性质是在16世纪末被逐渐发现和发明的。16世纪80年代之前的案例报告中几乎完全不涉及《大宪章》宪法性问题的讨论。1581年出庭律师罗伯特·施耐格在讲稿中专门讨论了1225年《大宪章》的第29章。爱德华·柯克则在司法裁判、政治实践和法学著作中发现和发明了《大宪章》的法治意蕴与自由精神,确立了《大宪章》的宪法地位。尽管《大宪章》的主体在历史中发生了实质性变化,即13世纪初的1215年《大宪章》,中世纪到18世纪的1225《大宪章》,16世纪70年代到18世纪中叶的“伪”1215年《大宪章》,19世纪至今的1215年《大宪章》;但《大宪章》仍是英国政治转型和宪治发展的宝贵思想资源,并在英国内战、共和国时期以及复辟时期发挥了各不相同的作用,成为英国宪治的核心文本。随着现代学术的发展,现代研究者对《大宪章》的文本、事件、文献、渊源、研究方法和解释框架进行了不同程度上的修正,甚至产生了对《大宪章》神话的批判。但这些修正和批判并未真正挑战《大宪章》第一部宪法性法律的历史地位,也难以否定《大宪章》对现代法治形成的关键性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