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养老需求,王阿婆与亲戚达成口头协议,约定将名下房产与部分存款赠与亲戚,由亲戚为她“养老送终”。然而,在实际相处中,亲戚却只贴身照顾了王阿婆一个月。王阿婆认为对方未尽到照料义务,起诉要求撤销赠与。
10月29日,记者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二中院”)获悉,近日,该院对上述案件作出了二审判决。
为养老,孤老将房产与存款赠与亲戚
法院介绍,王阿婆与丈夫婚后一直未生育子女,在丈夫离世后,王阿婆一人独居。为解决养老以及身后事,王阿婆与侄女王女士达成口头协议,将自己名下一处房产及部分存款赠与王女士一家,由受赠方为其“养老送终”。
2024年4月,王阿婆将42.8万元存入王女士的银行账户。同年5月,王阿婆将房屋变更登记至王女士的儿子小王名下。同时,王女士搬至王阿婆处居住,照料其日常起居,并承担生活开支。然而,在照顾了王阿婆28天后,因双方生活习惯等原因,王女士搬离了王阿婆住处。
王阿婆认为王女士一家对其未尽到照顾义务,遂将王女士和小王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财产。王女士和小王则辩称,无论怎么照顾王阿婆,王阿婆均不满意,自己一家已尽到照顾义务。
一审法院认为,王阿婆与小王、王女士间虽未签署书面协议,但根据庭审认定的事实,可以确认王阿婆赠与房屋及存款是附有扶养义务的赠与,小王和王女士是共同受赠方,该合同成立并有效。王阿婆明确表示不认同王女士一家的扶养方式,而小王及王女士则表示已尽力照顾,该合同难以继续履行,也无法实现王阿婆养老的目的。据此,一审法院对王阿婆诉请撤销赠与予以准许。
撤销赠与后,王阿婆依法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而王女士和小王在办理房屋登记、照顾王阿婆期间支付的费用应由王阿婆承担,可在应返还的存款中予以扣除。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撤销王阿婆与王女士一家的赠与合同,小王需将房屋重新变更登记至王阿婆名下,王女士应返还王阿婆银行存款25万元,对王阿婆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受赠方未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扶养义务
一审判决后,小王不服,上诉至上海二中院。
小王上诉称,其已依约并额外履行扶养责任。双方口头约定的照料仅为“在王阿婆死后帮其料理后事,于清明等时节多去看看她”,自己出于善良和道德层面的考量,在后续过程中主动提供诸多照顾,但这些行为并非双方约定的合同义务内容。王阿婆单方面不认同不能作为认定其未履行义务的依据。
王阿婆辩称,小王主张“仅需在其死后帮其料理后事,于清明等时节多去看看她”,即可获赠数百万元的对价,明显违背公平原则。
上海二中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赠与合同是否能够撤销。关于合同的性质,根据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可见,王阿婆将案涉房屋赠与小王,另赠与王女士42.8万元,小王和王女士在一审中也认可受赠是基于负责王阿婆的“养老送终”。二审中,小王改称其所需履行的扶养义务仅为负责王阿婆的身后事,并未涵盖王阿婆日常的养老照顾义务。若如此,王阿婆将数百万元财产交付给与其关系并不密切的小王和王女士,但二人仅需为其料理身后事,双方权利义务远不对等,故对小王的主张,法院难以采信。
虽双方未签署书面协议,但仍可确认案涉合同是附义务的赠与合同,对于小王及王女士而言,其合同义务应包括照料王阿婆日常生活并处理身故后的相关事宜。现双方产生矛盾且难以调和,考虑到案涉合同带有强烈的人身属性,现合同显然缺乏继续履行的基础,故对王阿婆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主张予以支持。小王应配合将案涉房屋恢复登记至王阿婆名下。
此外,对于王女士应返还的款项,一审法院考虑到王女士短暂照顾王阿婆花费的时间精力并支付了一定生活费,同时考虑到房屋登记过户的费用等,酌情在应返还的金额中扣除17.8万余元,并无不当,对此王阿婆亦未提出异议,故法院予以确认。
最终,上海二中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