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Swisse”“BLACKMORES”等注册商标,生产、销售伪劣保健品,获利800余万元,多人被判刑。
11月5日,最高检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假冒注册商标案》入选。
案情介绍,2023年上半年起,被告人何某与他人结伙,采购保健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后进行灌装、组装、贴标,生产成假冒“Swisse”注册商标的护肝片、蔓越莓胶囊,“BLACKMORES”注册商标的黄金素叶酸、月见草油胶囊、氨糖维骨力软骨素,“life·space”注册商标的益生菌等多种保健食品,后对外出售牟取不法利益。上述注册商标的有关产品本系具有强健肝脏、缓解经期不适、缓解关节疼痛等功效的保健食品。
其间,被告人何某委托被告人郭某某采购保健食品原料,由郭某某联系具有食品生产资质的厂家,仿照真品从外观、口感等方面进行调制并批量生产。保健食品原料生产完成后通过物流运至被告人庞某某在广东东莞的经营场所,由庞某某安排苏某某、侯某、王某等人进行分装、贴标、打码。加工完成的假冒注册商标的保健食品发往何某位于广东深圳的仓库,由何某通过物流向全国各地发货。至案发,何某等人生产、销售伪劣保健食品12万余瓶,销售金额人民币800余万元。经检验检测,涉案保健食品不含标识核心成分或者含量极低。
2024年9月20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被告人何某、郭某某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庞某某、苏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提起公诉,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5年6月9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四百万元;判处被告人郭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十万元。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庞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十万元;判处被告人苏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决各被告人向社会公众道歉、发布食品风险警示、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一审宣判后,各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最高检介绍,2024年1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在办理杨某等人通过网店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案中,发现上游犯罪线索,及时引导公安机关追查原料供应商、包材生产人员、物流发货人员、下游批发商、零售商等,依法开展全链条惩治。
2024年3月4日,公安机关对以何某为首的制假团伙刑事立案,共计抓获涉案人员20余人。因本案涉及环节多、保健品种类多,同时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危害食品安全犯罪等复杂情况,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准确查明各假冒保健食品的品牌、数量、金额,及时告知知识产权权利人相关权利义务,并对涉案保健品全面开展食品安全检测,查明是否存在非法添加以及掺杂掺假、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情况。
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科学认定伪劣产品,准确适用法律。为依法查明涉案保健品质量,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经自行补充侦查,获取了涉案保健食品的成分、检测标志物、生产配方等关键性问题的相应佐证材料,并由相关检测机构对涉案保健品进行质量检测,查明涉案假冒保健食品均不含核心成分或核心成分含量极低,属于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犯罪故意,对生产源头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对仅参与灌装、贴标环节,不明知涉案保健食品配方成分的犯罪嫌疑人,依法认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二是多渠道核实销售数量,准确认定犯罪数额,依法厘清法律责任。针对本案聊天记录被清空、销售账本已灭失、犯罪数额认定难的问题,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全面梳理原料供应量、物流记录、销售记录、发货记录,结合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综合认定本案各环节、各参与人员的犯罪金额,并查明一名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远超立案追诉标准,依法开展追诉。
同时,对各参与人员分层分类处理,在查明各犯罪嫌疑人涉案金额的基础上,结合各涉案人员在犯罪链条中所处环节、地位作用,对犯罪情节轻微的王某、侯某2人作出不起诉决定,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向行政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
三是强化检察综合履职,及时开展公益诉讼。涉案假劣保健食品不含核心成分,没有相应保健功能,可能侵犯不特定消费者合法权益,损害社会公众健康。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受案后,及时将线索移送本院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同步开展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公告,在本案提起公诉时一并提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审法院采纳起诉意见,判决被告人向社会道歉、发布风险警示,并承担无害化处置费用。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检察机关应结合涉案产品的生产原料、正品配方、检测报告等综合判断质量,对不含核心成分或者核心成分含量极低的假冒保健食品,依法认定为伪劣产品。同时结合各被告人犯罪故意,准确界分制售伪劣商品犯罪和知识产权犯罪,依法适用法律,确保罪责刑相适应,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有力维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合法权益。
同时,对链条长、人员多的制售假冒伪劣商品犯罪案件,涉及核心原料供应、成品包材制作、假冒伪劣产品灌装、仓储、发货等生产、销售环节,具有人员分布广、散见于各行业的特征。针对该类案件,检察机关要协同公安机关开展全环节惩处,从源头上铲除犯罪,形成有力震慑。应及时引导公安机关全面收集原料供应量、生产记录、物流发货及销售记录等关键证据,准确认定犯罪金额,实现罚当其罪。对于在犯罪环节中主要从事辅助性工作、参与程度较低、犯罪情节较轻的人员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同时,要及时开展行刑反向衔接,依法督促有关部门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