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0日,国家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公布第11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文件。
对于第11批集采的“保质量”原则,国家医保局相关负责人表示,本次集采充分征求并采纳药监部门、市场监管部门的意见,在保证公平的基础上,对投标企的质控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要求企业有一定生产经验。要求投标企业或其委托生产企业有2年以上同类剂型生产经验,并且投标药品的生产线通过药品GM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符合性检查。
二是对生产质量考察的要求。将原来的“投标药品”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扩展到“投标药品的生产线”2年内未发生违反GMP的情况。
三是优先考虑临床认可、质量稳定的企业。企业报价相同时,医疗机构报量多,或未发生生产工艺、原料药、主要辅料等重大变更的企业优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