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获利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26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
11月5日,最高检发布7件检察机关依法惩治危害食品药品安全犯罪典型案例,《蔡某某等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案》入选。
案情介绍,2023年以来,被告人蔡某某等4人经预谋,在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收购、加工、销售因病濒死、病死及死因不明的牛牟利。被告人李某某等10人以低于每斤2元的价格,从农户处低价收购上述病牛,再转卖至被告人蔡某某在威宁县私设的屠宰场,蔡某某雇佣被告人耿某某等4人进行屠宰加工,以低于18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
被告人雷某某等5人购买后,再以35元至40元每斤的价格对外销售。同时,蔡某某安排被告人杨某某将总收购价为15.6万元的142头病、死牛运输至贵州省各地,安排被告人陈某某等2人再次加工、销售。
经查证,蔡某某等人共收购、销售200多头病、死牛,销售金额共计114万余元,违法所得共计51万余元。经检测,从蔡某某、杨某某等处扣押的牛肉及死牛中,检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牛轮状病毒、牛支原体核酸呈阳性。经贵州省毕节市农业农村局认定,威宁县屠宰加工点查获的死牛和加工成产品的牛均为死因不明。
2025年4月6日,贵州省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检察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对蔡某某等26人提起公诉。
同年7月2日,毕节市威宁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蔡某某等26人有期徒刑四年至拘役一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十万元至一千元不等。一审判决后,杨某某等3人对罚没金额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9月15日,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检介绍,本案系群众因购买的牛肉颜色异常、气味变异,通过12345热线举报而案发。因涉案人员众多、金额较大、案情重大复杂,检察机关应公安机关邀请派员提前介入,针对性提出深挖上下游、确保全链条打击的意见。一是全面查清犯罪数额。引导公安机关重点调取出售农户、收购者、销售者、消费者整个链条的银行流水、微信转账等电子数据,与查扣的账本记录比对,精准绘制资金流向图,排查可疑交易。
二是实质判断是否属于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引导公安机关注重收集能够证明牛在宰杀前是否患病、治疗、濒死、死亡等具体状态的相关农户、兽医以及医治依据等证据,并对查扣的牛肉及牛肉制品进行病理性鉴定。
检察机关重点开展以下工作:一是依法追捕漏犯。雷某某等4人系长期经营牛肉的人员,聊天记录显示雷某某要求购买“臭牛肉”,账本记载“臭牛肉”的交易价格为每头牛500-2000元、每斤12-18元不等,明显低于市场价,且综合其他证据能够认定雷某某等人购买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牛肉予以销售,建议公安机关依法追捕雷某某等4人。
二是精准适用强制措施。本案以蔡某某等4人为主,形成“收购-屠宰-加工-销售”长期、稳定的跨区域犯罪团伙,检察机关综合行为人经营活动时间、具体行为、非法获利等情况,对蔡某某等20人依法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对情节较轻的陈某某等6人,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对刘某等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的末端销售人员、农户,不作为犯罪处理。
最高检介绍,检察机关主要开展了以下工作:一是综合判断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证据。检察机关全面梳理整理,查明蔡某某等人通过发送自制“收购病、死牛小卡片”的方式,从农户处收购的牛普遍伴有口蹄溃疡、严重腹泻、关节肿胀等症状,部分病牛经兽医使用青霉素等药物医治无效濒临死亡,以及牛肉颜色、味道异常等事实。
二是准确认定案件性质。对于确有证据证明系病死及死因不明情形,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认定为“病死、死因不明”;对于未经检疫,但检测出金黄色葡萄球菌等病原菌的,应认定为“经检疫检验不合格”;对于因病濒死,通过“急宰”“赶刀”等其他方式屠宰后售卖的,结合出售农户、兽医的证言、检测报告、认定意见等证据,综合判断是否与病死、死因不明等明确入罪条款的危害程度具有相当性,可认定为“其他足以造成严重食源性疾病的情形”。
三是综合研判主观故意。结合行为人的文化程度、认知能力、产品质量、进货或者销售渠道、聊天记录及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等要素予以综合判断,避免客观归罪。
最高检阐述本案典型意义时表示,本案中,检察机关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征集肉制品领域违法犯罪线索,全面延伸打击范围,目前,通过征集线索办理该类案件4件5人,同步向纪委监委移送官方兽医等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违纪违法线索。因案情重大、复杂,公益诉讼损害范围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划,威宁县人民检察院将该案公益诉讼线索移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同时,检察机关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积极协调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公安等部门同向发力,进一步完善畜禽交易市场准入条件、畜禽运输、产地检疫、收购等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