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双方经中介公司工作人员介绍,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后该工作人员离职,却继续为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该行为是否构成“跳单”?中介公司能否要求买方支付佣金?
据“上海高院”微信公众号10月16日消息,近期,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
2022年7月,彭女士与其丈夫季先生欲购置某小区房屋,在某中介公司工作人员褚先生的介绍下,夫妻二人与房屋出售方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房地产买卖合同》。当日,夫妻二人与中介公司签订了《佣金确认书》,约定本次房屋交易的佣金为5万元。
2022年8月,褚先生从某中介公司离职。夫妻二人得知该情况后,与房屋出售方一起再次找到褚先生,表示希望由其帮助继续完成交易。褚先生答应了下来,并顺利为买卖双方办理了过户手续,为此彭女士先后两次向褚先生个人支付佣金共3万元。
后来,某中介公司售后人员通过电话询问彭女士关于房屋交易的情况,彭女士称已与房屋出售方解除合同,自己不再想购买房屋。然而,中介公司却发现房屋已经完成了过户交易,买卖双方仍是彭女士夫妻二人和原出售方。
中介公司认为,彭女士夫妻二人的行为已经构成“跳单”,故起诉要求其支付佣金5万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彭女士夫妻二人共同辩称,房屋的带看与合同的签订都是由褚先生个人负责,且自己也已经支付佣金给褚先生,故不同意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
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与《佣金确认书》所签署的主体是彭女士、季先生与某中介公司,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褚先生的离职并不导致《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的解除,故双方应当继续按约履行。
褚先生在作为某中介公司的员工时,已经代表了某中介公司为彭女士夫妻二人提供了房源筛选、带看房屋、协助买卖双方商谈价格并签订合同等中介服务。后彭女士夫妻二人知悉褚先生离职,自此褚先生的行为已无法继续代表某中介公司,故彭女士向褚先生支付佣金并不能视为已经向某中介公司履行了付款义务。因此,彭女士夫妻二人绕开某中介公司,通过褚先生继续完成案涉房屋交易的行为构成“跳单”,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据此,宝山区人民法院依据中介公司实际完成的中介服务内容程度,判决彭女士夫妻二人向中介公司支付佣金1万元及逾期利息。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服判息诉,该案判决已生效。
(文中当事人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