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的王婷(化名)和外乡人结婚后,虽保留原户籍,孩子也随其落户,但自2015年开始,她和孩子在村里便不能获得同等待遇,理由是其为“外嫁女”。同时,她和孩子在丈夫的村子也不享受任何权益,“两头落空”。
自此,王婷开始了漫长的诉讼之路。她分别于2017年、2020年起诉自己的村委会并胜诉,法院判决她和孩子具备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成员资格。可留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始终不积极履行判决,扣发其承包地收益,直到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才拿到。
“打一次官司,发一次钱。”王婷说,目前,村集体仍未发放她2021年至今的收益,也未发放其孩子2022年至今的收益。王婷非常无奈:其正当合法的收益要靠一次次诉讼才能拿到手,始终让她如同“悬在空中”,不知道要告到什么时候。
6月5日,多次致电留村村委会主任,未获接听。同日,致电长安区五台街道办公室,该办公室一名工作人员称,暂不清楚此事,将去了解。
外嫁女村民户口没迁移,却屡被扣发村集体收益
2017年,在被停发了近两年的村集体收益后,王婷等将村委会和村民小组诉至西安市长安区法院。
王婷告诉,自己和两个孩子均系西安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2011年前后,村组将本组土地全部出租,所得租金按村民人口发放,我们领取了2011年、2012年、2013年、2014年的租地分配款。”但2015年至2017年的租地分配款共计9210元一直未发。她和村里多次协商未果,遂诉至长安区法院。
王婷说,自己和孩子在本村没办法享受村民权益,同时也未在男方村里享受村民待遇。她发来一份男方户籍所在地村委开具的《证明》显示,她与丈夫屈某登记结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三人均未将户口从户籍地迁入男方所在村,不具有该村村民成员资格,目前,在该村没有承包地,不享受任何村民待遇。
2017年11月,长安区法院判决,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第八村民小组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王婷和王婷两个子女支付2015年度、2016年度的租地款各3070元,共计9210元,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对前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
长安区法院作出前述判决后,村委会仍未及时支付款项,在法院此后的强制执行下,王婷最终收到了钱。但不久后,村委又再次停发王婷和孩子们的应得收益款项。
法院:原告系所在村的合法村民,支持其请求
2020年,王婷发起第二次诉讼。
长安区法院2021年1月作出的判决书显示,王婷起诉称,因被告村组土地被租用,2017年至2020年,被告村组分四次给本组村民共计人均分配租地款5091.8 元,未给原告分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她要求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及其子女屈某琦、屈某元2017年至2020年度租地款共计15275.8元。
其后,王婷两子女屈某琦、屈某元撤回此次连带起诉,并另行发起起诉。
判决书显示,被告留村村委会、留村八组辩称,被告村组土地于2011年出租,因原告在村组无承包地,其出嫁后也未在村组实际居住生活,未参加过村组组织的集体活动,故其不应参与租地款的分配,表示不同意原告诉请。
法院认为,王婷户籍登记在本村,结婚后户口未迁出,在村组享有农村合法村民待遇,且未在其配偶户籍地享受相关村民待遇,其系被告村组合法村民,应与该组其他村民享受同等待遇,享有村民财产收益分配权。故对原告要求被告留村八组支付租地款之诉请合理部分,依法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如下: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第八村民小组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婷租地款4565元;被告西安市长安区五台街道留村村民委员会对上述款项负连带给付责任。
一审判决后,留村村委会不服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西安市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外嫁女村民无奈:我们到底要告到什么时候
随王婷落户在本村的一对儿女处境也和王婷类似。2021年,王婷的两儿女起诉村委会和村小组一案在西安长安区法院开庭。长安区法院判决书中提到:“村委会及村民小组系村民自治组织,其自治行为须经民主议定,且经民主议定的内容不得与法律、法规及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判决书称,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属于两被告村组合法村民,理应享受同等村民待遇。原告诉请要求分配2017年至2021年租地款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但无论是王婷本人还是孩子的集体收益,都拿得异常艰难。“每次都要法院判下来,再申请强制执行才给,不判不给。”她说。
对于这种情况,王婷和家人尝试去长安区五台街道办申请监督。“但街道告诉我,目前只能去起诉,我想知道,我们到底要告到什么时候。”她说。
王婷丈夫发来的一段和街道办的录音显示,街道办相关工作人员称,如果王婷和村委有调解意向,这个事情就很好开展,但问题是工作人员做过多次调解,村委会不同为王婷及其子女发放本村村民同等收益。两方无法协商一致。
该工作人员称,王婷的(情况)是一个普遍现象,不是说(只有)她一个个例。从(村委)干部的角度来说,这个工作的难处是即使村委内心愿意也知道应该给她分(权益),但其他大部分的村民又是不愿意的,村民小组会议不给(通过)。
而对于这种情况,一般都是建议(当事人)起诉,因为调解的结果不具有法律效力,最好的解决办法还是等法院判一个结果。
此前报道,2024年6月,经过第三次审议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通过,该法将于2025年5月1日起施行。法条中还增加了新规定,确认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